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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法印制印香烟盒判刑

本文编辑:admin; 发布时间:2017-04-02
 
厦门印刷厂

     厦门印刷厂提示:龙岩一印刷厂,印了500万个香烟盒,销往漳州云霄、广东汕头等地东南网-海峡导报5月11日讯(记者 康泽辉 通讯员 简华良 郑丹玫)“芙蓉王”、“红塔山”,还有10多种烟盒,共计500多万件呢,龙岩这家印刷厂生产规模可真大。可惜,都是非法印制。
 
  昨日,导报记者从新罗法院获悉,这起重大的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一审作出判决:14人获刑,其中主犯(老板)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,其他人分别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。
  整件事情得从2011年3月的某天谈起。这天,高某伙同他人在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开办了一家印刷厂。
  工厂分工明确:许某等人专门负责凹印之类;李某等人负责彩印;张某等人冲模;朱某负责采购和发货等管理工作,还雇了吴某进行包装、搬运、协助发货。
  不过,这印刷厂没干正事,在制假———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,非法印刷、制造假冒十多种注册商标的香烟条盒和小盒,并销售到漳州云霄、广东汕头等地。
  而房东李某明知他们是在干非法勾当,仍然以每月8000元的价格,出租厂房和仓库给他们使用。
  去年3月14日,公安机关在该制假印刷厂和仓库内,当场查获非法印刷的 “云烟”、“芙蓉王”、“白沙”、“红塔山”、“双喜”、“长白山”、“红双喜”、“牡丹”等10多种注册商标香烟的条盒计694300张和小盒计4384800张,合计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5079100件。
  新罗区法院一审认为,被告人高某等人擅自制造他人多种注册商标标识数量达5079100件,远远超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“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”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。